夫妻離婚,有過錯的一方要少分財產嗎?
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以為,只要夫妻一方有過錯(如有第三者、實施家庭暴力等),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就應當不分或少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以體現對有過錯方的懲罰。
一、夫妻離婚,有過錯的一方要少分財產嗎?
過錯行為並不影響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哪些被認為是過錯行為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此看來,只有這五種行為被法律認定為過錯行為。那麼,有上述五種行為之一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不是就應當少分或不分得財產呢?我查閱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看到有這方面規定。因此,我認為,有過錯行為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者之間沒有關係,所以人們普遍認為的一方有過錯就應當“淨身出戶”的想法並沒有法律依據可言。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雖然有上述五種過錯行為並不影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有上述五種過錯行為的過錯方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那麼《民法典》有沒有不分或少分財產的規定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這一條款並不是過錯行為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這是對夫妻共同財產損害的後果責任,並不能想當然的將其與過錯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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