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審財產分割二審代理詞一定需要有律師寫嗎?
一、不服一審財產分割二審代理詞一定需要有律師寫嗎?
1、不服一審財產分割二審代理詞並不是一定需要有律師寫,通常以下相關人員都可以書寫代理詞: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二、財產等民事糾紛一審不服怎麼申請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財產等的民事糾紛發生之後,若是當事人在拿到法院下發的一審判決書之後,對判決不服,則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通常一審不服提出二審後,若是對二審判決再不服,也不得再次提出上訴請求,這是由於再審的次數限制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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