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對外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夫妻對外債務離婚時怎麼還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具體情況分為三種: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一方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離婚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之後可以向對方追償。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當然也有那種婚前產生的債務,但是實際是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雖然是產生與結婚之前,但實際也是會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而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的欠債,如果沒有另一方的簽字或者追認,則不認為是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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