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包括哪些人?
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實際生活中,婚約彩禮的給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直接發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親屬通過婚姻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因此如果訴訟主體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於這類糾紛的解決。
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援。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於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
二、法院處理婚約彩禮糾紛案件要查明哪些事實?
1、查明彩禮數額和給付方式。彩禮是女方索取或主動提出的,還是男方贈與的。準確數額為多少;
2、查明是否進行登記,是否同居生活。包括同居、分居時間,離婚或解除婚約的原因;
3、查明彩禮在婚姻存續或同居期間是否用於共同生活或生產性花銷,是否購置相應財產,是否為正式結婚做準備而花銷;
4、查明女方是否懷孕;
5、查明登記並同居生活後,男方是否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特別困難。
綜上所述,雙方對彩禮歸屬做出約定的,屬於婚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因為婚約財產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需要明確訴訟主體。原告是彩禮的實際給付方,而被告可以是女方也可以是女方及其父母,男方將彩禮支付後,應當保留好相關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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