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屋獲得的租金還房貸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嗎?
一、婚前購買的房屋獲得的租金還房貸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嗎?
1、法定孳息是銀行存款利息,所以房屋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租時間段的房租算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後出租時間段的房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租金用於還貸,那麼婚後的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租金是因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收益,即因租賃合同關係所產生的收益,那麼租金是法定孳息,依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解釋歸夫妻個人所有。但房屋租金是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並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其獲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是一種經營行為。當事人將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包括維修、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後的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二、 夫妻共同財產要怎麼處理?
(一)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按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僅執行負履行義務一方的財產。
(三)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一方承擔責任,但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的,也應分別情形進行處理:
1、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進行了約定,由一方負擔,並告知債權人的,不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未告知債權人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2、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式後,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不論財產歸誰所有,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財產仍得以執行,共同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履行義務的,夫妻雙方均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3、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式前,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對共同債務仍應以原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償還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繼續償還債務,另一方不再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4、如果夫妻雙方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法院執行機構可以以雙方為共同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夫妻雙方。
房屋租賃屬於一種經營性的行為,故此不管是將結婚前,還是結婚後購買的房屋用於租賃,獲得的租金屬於共同財產。若是在獲得租金之後,將此收入直接用於還放貸,那麼此時屬於用夫妻財產共同還債,故此貸款房屋也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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