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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況的房產離婚後如何分配

不同情況的房產離婚後如何分配

離婚財產分割中要數房產分割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夫妻離婚時房屋怎麼分?由於生活中房產的種類有很多種,包括商品房、公房等等,因此具體的分割的方法也不同。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做詳細介紹,希望能為您解開疑惑。

一、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經營的住宅,其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等組成,並受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影響。商品房從法律角度來分析,能夠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也正是由於商品房的這一些特性,使得商品房除了滿足居住的要求之外,還具有極大的投資價值。也因此而使得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商品房的爭執往往較大。

二、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稱為經濟適用房。這一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宅,兼具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準。

由經濟適用房的性質所決定,國家為穩定市場秩序,對於經濟適用房的申請資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這些限制的存在,也使得離婚財產分割中,對於經濟適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

三、央產房

央產房的全稱是“中央在京單位職工的已購公房”,指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也視為已購公房。所謂“中央在京單位”,主要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

由央產房的性質所決定,這些房產只是在北京,並且多集中於東、西、北二、三環一線的大中型社群。央產房的上市交易在2003年才放開,當年的10月8日為央產房上市交易的第一天。並且委託交易只能經過指定的幾家經紀公司,並且只能在朝外大街的“央產房交易大廳”辦理相關交易手續。作為已購公房的一種,央產房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般不會受到限制。

四、軍產房

所謂軍產房是指軍隊享有房屋所有權(即產權)的房屋。根據《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軍隊房地產統歸軍委、總部。其產權產籍由各級後勤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業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這類房產土地是由國家專門劃撥的軍事用地,由部隊蓋建,並且只分配給所屬部隊的軍人使用。使用者必須每月交納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繼承。

在軍婚家庭中,對於非軍人一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軍產房無法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加以分割,更無法作價補償。在離婚後,非軍人一方往往只能搬離該居所。當然,軍人一方同意其繼續居住的除外。

五、公房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房。在住房未出售之前,住房的產權(所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及產權單位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按產權所有者(管理部門)的不同,公房又分為直管公房(統管公房)和自管公房(非統管公房),前者指由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後者指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由於公房分為直管公房與自管公房兩種,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在涉及公房的使用權分割時亦會有所不同。雖然公房在根據政策購買以前,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但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得到確認的。為此,在財產分割時,若使用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仍可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

六、小產權房

基於房屋產權的來源不同,我們國家現階段存在以下三種小產權房:

1、針對開發商的產權而言,將開發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

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開發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

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

第1、2類情形的小產權房,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而第3類情形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由於小產權房的權屬並不明確,並且“所有權人”並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若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一般不會做出判決,而須待產權明晰後另案起訴處理。

七、自建住房

自建住房一般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在我國,宅基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

為此,宅基地使用權分為兩種: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城鎮宅基地使用權。而宅基地上的自建住房,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轉讓時,連同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

由於在實踐中,自建住房往往涉及違章佔地或建房問題,應屬於違法行為,當然在權屬上得不到法律確認。這使得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於這一部分土地、房屋無法進行分割。

以上是各種類房屋離婚時分割問題,如果你屬於以上哪種房屋,建議你先諮詢一下本站的專業律師為好,因為一般來說房產的種類多,情況也比較複雜。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自己要想弄懂很麻煩,並且這也是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情,還是謹慎處理為好。

標籤:房產 離婚 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