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樣調查對方的存款
一、離婚時怎樣調查對方的存款
“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不善良的人是需要經過認識和交往才能辨認出來,夫妻也是如此。世界上沒有一成不變的人或事,情隨境遷,等到某一天,你發現另一半已變得陌生,你可能會發現家裡的財產情況也是模糊的。指望對方良心發現,在法庭上如實地坦白存款情況是幼稚的,因此,必須設法掌握對方名下的財產狀況。
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摺或硬卡,將相關材料影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資訊查到。
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資訊,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比如在上海,絕大多數銀行已經完全拒絕律師持法院的調查令進行儲蓄查詢了,查詢銀行儲蓄資訊只能通過法院。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於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
從理論上說,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證號,通過銀行的科技處,都可以將當事人的存款情況查清。從實踐上看,只要能夠確定當事人在某傢俱體銀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當事人的存款情況,但很難保證辦事人員是否盡心盡力。
另外,沒有經驗的當事人或律師只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沒有申請法院列印自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法官一般只要求銀行打儲蓄餘額,而對於取款的歷史記錄不再過問,就有可能使得對方在法院查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隱蔽掉,因此,提醒當事人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列印存取款明細。
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但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當事人最好不要採用此類手段。
二、離婚時怎麼獲知對方的收入
在事務中原告獲知對方工資收入可以採取以下兩種途徑:
1、律師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進行調查,對於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來說,還是比較配合的,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入資訊。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科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絡,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
2、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對於沒有實施律師調查信的地區,若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較為重要,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相關薪金收入情況。
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一方在婚內取得的收入往往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裡面就包括了一方的存款。於是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對這部分存款作出分割處理。但此時另一方可能並不清楚對方有多少的存款,於是就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來調查,不然的話很有可能對方也不會主動的提出要對這部分存款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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