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麼分割父母部分出資的房產?
父母為了孩子婚後能夠有房子住,就資助孩子買房,為孩子買房出一部分錢。那麼離婚時這樣帶有父母血汗錢的房產能夠進行分割嗎?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到有這方面需求的人,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婚後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房,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所謂部分出資,指的是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餘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如果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宣告,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
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是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只向自己子女的贈與。如果雙方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事先約定,所購房屋的產權及增值收益部分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適用第7條第1款的前提條件是:
其一,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婚後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下,不應適用該規定而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其二,購買不動產的目的是“為子女”,而非為父母本身。
現實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於子女單位能夠報銷相關物業費、暖氣費等原因,也有的考慮到將來可能發生的遺產稅等問題,將父母自己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實際上並無贈與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掛子女之名購房,用子女的名義登記產權,但實際是父母本身的財產,沒有贈與的真實意思。這些沒有“為子女”意思的情況,房產還是屬於父母財產。
綜上,這種婚後父母部分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產,訴爭房屋的性質會認定為夫妻雙方共有,但分割時基本不會對半分割。根據《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精神,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裁決。也就是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全面考慮財產的資金來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夫妻對家庭所做貢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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