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轉移如何判定?
一、離婚財產轉移如何判定?
現實中,常常遇到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賣,登出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情況。
(一)一般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二)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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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財產轉移怎麼防範?
1.首先要明確夫妻對財產處理法律許可權。根據法律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個人財產未經協商只能由個人處理,而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明白了這一點,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氣壯地按規定處理財產,而不必考慮怕影響情感等因素。
一旦發生夫妻關係將要破裂的情況,為防止一方單方面處置財產,夫妻雙方最好不要像人們平時所做的那樣把財權交給一個人。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特別是對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贈等名義將財產轉移的情況,決不可掉以輕心。
2.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婚前協議。這是比較可行的辦法。夫妻雙方可以通過訂立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歸屬。為了使協議書具有更大的法律穩定性,可以進行公證或者是律師見證。婚前財產公證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後果。
3.進行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在離婚訴訟時也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訴訟保全,或者在離婚訴訟前,先向法院申請財產訴訟保全。
4."先下手為強"。這也是一種辦法,即把相關的證件甚至實物先拿到手。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應當支援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處理,如果一方私自轉移財產則必須侵犯了另一方的利益,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財產保全的方式要求司法機關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暫時的凍結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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