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過錯少分財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有過錯少分財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離婚有過錯少分財產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分割財產時照顧到無過錯方是有益於並且也符合社會公良秩序的,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瑣事逐步導致感情破裂的,和因為出軌或家暴才導致感情破裂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換句話說,對方沒有過錯性行為的,自己也不能想方設法的讓對方少分一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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