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如何處理財產問題
一、二婚夫妻如何處理財產問題?
一再婚夫妻財產分配原則: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五項,其中第一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法條表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隨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於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 因此在婚前或婚後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的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在發生債務時,債權人知道的,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二、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再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一)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三)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當一對二婚夫妻正式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相應的財產分配也是需要進行的,不得將對方的財產佔為己有。同時,再次提醒廣大群眾,婚姻需要耐心和理解,雖然可以重組家庭,但儘量減少受害的一方,在處理情感問題時,雙方應該冷靜進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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