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的判決?
一、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的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的判決是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現行婚姻法關於財產的有關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是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這一關係做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製的內容。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製又稱補充財產製,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製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製。設定法定夫妻財產製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經濟需要,解決在夫妻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製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法定財產製是法律預先設定而僅在無財產製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直接適用的一種夫妻財產製,是對約定財產製的必要補充。
只要存在婚姻關係,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係。婚姻關係當事人要麼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係,要麼就直接適用法律關於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財產製的適用也是當事人對夫妻財產關係的一種選擇。因此,法定夫妻財產製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財產製度。
修訂後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從上述新規定可以看出,修訂後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製上沿用了婚後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併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係終止時才予以分割。共同財產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體的本質特徵,有利於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權益,實現夫妻家庭地位事實上的平等。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又分別採用一般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婚後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範圍的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財產,不論是還是婚後財產,一律屬於夫妻共有。巴西、荷蘭等國以此種制度為法定夫妻財產製。勞動所得共同制,指僅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作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仍舊歸個人所有。婚後所得共同制,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法國的法定財產製即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當代社會,離婚要想將所有的關係都斷絕清楚,其中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就是需要將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作出一個合理的劃分,否則是沒有辦法將關係弄清楚的,至於應當如何進行劃分,實際上我國法律對於認定是有詳細的司法解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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