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贈與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單方贈與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如一方是婚前的繼承受贈的財產,無特殊規定,在夫妻離婚時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如一方是婚後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考慮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根據何種方式繼承所得,即是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還是遺贈,然後區別情況做如下認定。
(一) 對於法定繼承所得遺產,由於被繼承人並未留下遺囑,故此情況下,一方婚後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 對於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則應考慮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指定了財產只歸繼承人一方個人所有的,則該財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 對於遺贈所得的財產處理方式同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繼承的依據都是被繼承人設立的遺囑。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受贈人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二十遺囑繼承人必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除非遺囑中指定了財產只歸受遺贈人一方所有,佛則,該財產屬於受遺贈人夫妻共同財產。
二、繼承受贈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 繼承受贈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按均等原則分割。
(二) 尚未繼承的房產是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此時的房產涉及兩個法律關係,即財產繼承的法律關係和財產共有的法律關係。這兩個法律關係必須通過房產的兩次分割才能解決。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能以已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為準。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果涉及一方是否應在離婚訴訟之前的繼承關係中分得遺產的問題。由於該問題不屬於離婚訴訟的標的範圍,故不可能在離婚訴訟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解決。由於是在離婚訴訟審結之前,另行一個繼承之訴。
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後,雙方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雙方也是會對雙方的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但是在處置以上事宜時也是經常會出現一些糾紛,當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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