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過錯方是否不分財產
一、離婚財產分割過錯方是否不分財產
過錯方是可以分到財產的,除非過錯方自願把財產都給無過錯方。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是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決定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會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不存在過錯方分不到財產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過錯對於分配財產多少的影響。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這裡法律條文用的是“照顧”的措辭,雖然在民法典中設定了離婚冷靜期,似乎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離婚的自由”,但用這一條款,體現了婚姻中向弱勢一方、無過錯方、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傾斜,使得婚姻達到“離婚時體現正義,才能讓大家有結婚的勇氣”。也就是說,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大膽的要求給自己在財產上多分一些。至於具體能多分多少,取決於“過錯一方的過錯程度”是一般過錯還是1091條規定的“重大過錯”。
近多年以來,淨身出戶的判決基本沒有,但過錯賠償的案例不在少數。現在最大的問題是,雖然法律規定“過錯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一般的判決賠償金額過低,對於過錯一方的懲罰力度過低,也就造成了出軌等違背婚姻、違背夫妻感情的行為頻發。《民法典》的規定只能說是實現了相對公平,但可以預見的是民法典對於過錯賠償以及夫妻財產分配的規定一定會在一定程度上打擊和有效減少婚姻中的“過錯行為”,對於我們弘揚正確的家庭觀和戀愛觀起到好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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