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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證據收集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離婚財產證據收集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證據收集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離婚財產證據收集的相關內容包括:離婚賠償案件應該如何舉證;哪些可作為離婚賠償證據;離婚訴訟要什麼證據等這幾個方面。而這三個方面中涉及到的具體問題還有許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問題。

二、離婚賠償案件怎麼舉證

在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很多無過錯方很難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證據如婚外性行為的證據,為此因無過錯方舉證不合法,法院對離婚損害賠償不支援。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對非法證據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證屬實的前提下應予認可,仍應作為證據採用。但對無過錯方的違法行為,應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應屬於舉證特別困難的案件,應適用較高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只要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達到一定的心證程度,在沒有反證的限度內,就可視為已經達到了證明目的,完成了舉證責任,法院就應支援無過錯方的賠償訴請。

三、哪些可作為離婚賠償證據

1、視聽證據

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影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託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採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2、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檔案材料;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四、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證據怎麼收集,離婚訴訟要什麼證據

1、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證據怎麼收集

當愛情變成仇恨時,隱匿財產就成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選擇。離婚案件中,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數額往往爭執不下,其主要原因是一方或雙方隱匿了財產。通過訴訟離婚的幾乎都是對於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財產分割方案是證據所能證實的夫妻共有產決定的,當事人應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這比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更為重要。

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後,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據;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存摺的開戶行、賬號;炒股賬號;房屋所有權證;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等。對現金、貴重物品注意保護。在必要時,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當然,夫妻鬧到離婚這一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雙方都不會不知道,作為被告一方,也應有所警覺,對夫妻共有財產採取相應措施。

2、離婚訴訟要什麼證據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係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9、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

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⑤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係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⑤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係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係:

1、雙方同居關係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鑑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係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通過上述正文我們總結到,離婚財產證據收集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應該收集什麼樣的證據和有效的證據,該證據是否能夠對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起到決定性作用的,能夠幫助自己爭取到更多權益的就是重要的證據。離婚雖然意味著感情破裂,但是還是建議大家首先選擇協商友好解決。

標籤:證據 財產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