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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方欠款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其中一方欠款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其中一方欠款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其中一方欠款一般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如果欠款是因為賭博、貸款、請客吃飯、購買奢侈品等行為導致的是不可以申請執行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需要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強制執行必然涉及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種種規定,因而在實際執行中難度較大。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1980年《婚姻法》採用的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不僅規定婚後所得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受益和處分。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和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利益的積極作用,但與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存在矛盾。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作了新規定,第17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18條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中一方如果有欠款產生並且該欠款是由於正當的用途或者是用於夫妻之間的正常生活的是可以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執行的,如果用於非法的行為或者有隱藏欺瞞的情況的是不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這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需要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