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起訴證據需要什麼材料?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許可權、期限、形式的委託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紹人等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後情況自述、鄰居、知情人證言。
5、其他可以證明婚姻基礎的證據。
(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婚後仍未建立感情的陳述及相關知情人證人證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證據及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婚前採取隱瞞情況等手段騙取婚的證據;
4、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或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5、一方有不忠實另一方或具有賭博、酗酒等惡習的證據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雙方婚後長期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四)證明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
1、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2、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如房屋產權等)的證據;
3、取得債權的證據
4、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並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發生糾紛,夫妻一方中認為是其中一人的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主張的一方負擔。)
(五)證明撫養子女能力的相關證據:
1、雙方的經濟收入證明;
2、雙方教育水平的證明和生活環境優劣的證明及其他參考情況;
(六)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起訴離婚的證據應具備以下規格:
1、通姦懷孕;
2、淫亂或賣淫懷孕;
3、非法與他人姘居或重婚懷孕;
4、分娩後一年內下落不明的證明。
(七)對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必須具備下列規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癒的醫院證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3、被告與他人通姦或淫亂、賣淫,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人員的證言、被告的陳述。
(八)其它原因的證明。
夫妻雙方離婚時,在法院起訴時要儘可能提供充足的證據,以便在法院判決中提供一方受害的證據,便於最終判決中能保護好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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