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女方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般來說,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在此期間,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而孃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間送出的,應該視為是一種“贈與”行為,所以該財產應該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
但是,依照不少傳統的民間習俗,一般百姓通常認為,孃家的陪送只是孃家給予女方的個人財產,以供其在日後的生活中使用,而不是給男方的財產,因此這種個人的財產應該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編》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
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二、結婚彩禮屬於共同財產嗎?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編》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法院認定女方的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這種判決結果是比較多的,因為,女方的陪嫁在正常情況下肯定是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以後的,夫妻關係依法成立之後取得的財產是應該按照共同財產認定,但陪嫁也沒有規定就是必須給男女雙方的,女方家庭只存在了自己孩子名下的就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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