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時怎麼列舉財產證明?
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後,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據;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存摺的開戶行、賬號;炒股賬號;房屋所有權證;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等。對現金、貴重物品注意保護。在必要時,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當然,夫妻鬧到離婚這一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雙方都不會不知道,作為被告一方,也應有所警覺,對夫妻共有財產採取相應措施。
1、婚姻關係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起訴離婚的程式是怎樣的?
1、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過程中會涉及到財產分割,而離婚訴訟是民事訴訟,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其提交訴訟狀的時候,應該列舉共同財產證明,可以當做證據的有房產證、銀行存款記錄單、雙方收入證明及股票投資賬戶等。這方面的材料準備的越多在分割的時候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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