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在我國,不管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要是夫妻離婚的話肯定是要對財產做出分割的,當然農村居民離婚財產分割其實與城鎮居民離婚財產分割是一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具體來了解一下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配,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6、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裡,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上,當事人一定要弄清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有不明白之處,建議您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為您排除疑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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