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在我國關於離婚時候的財產分割是一個大問題,由於人們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知識薄弱,在遇到此類問題的時候,往往不能簡單的解決。因此需要我們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保障自身的權利以及利益不受到任何的侵害。
-
婚姻法修正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的
一、婚姻法修正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分割房產分...
-
離婚需要財產怎麼分割?
一、離婚需要財產怎麼分割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什麼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
-
法律上婚後多少年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上婚後多少年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多少年和是不是共同財產是沒有關係的,我國民法典對認定共同財產作出了規定,關鍵看購買房屋的資金是不是夫妻共同擁有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
-
在我國沒離婚房子可以過戶嗎
真正的婚姻生活是細水長流的過日子,現在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會認為既然已經選擇了結婚,那麼婚後物質和其他方面沒有必要太過於斤斤計較的,因為有很多的人就希望房產證上面只寫上自己一個人的名字,但是考慮到是屬於正常的婚姻關係,所以比較擔心在我國沒離婚房子可以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