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怎麼處理
一、假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怎麼處理
在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法律文書生效後,再通過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可分兩種情況:
(1)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後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式先撤銷被告人財產分割協議後,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
二、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已規定:依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告人。從法律規定可看出,現強制法已規定了某些可依據實體法裁定追加被告人。承認在程式行使裁判權時,可實體法裁判,在情況下,在程式中,可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告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為被告人,此做法已在實踐中贊同,也法學理論界的支援。
在程式中,裁判權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設裁判庭的由綜合科行使),應的監督機制,聽證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救濟手段為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複議。在程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應不同情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在司法實踐中,不法分子為了躲避夫妻債務,可以利用不法的手段,採取離婚的方式對個人的財產進行轉移,以達到躲避債務的目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認定,並作出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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