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隱匿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一、離婚隱匿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為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最好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將財產轉移。轉移現金取證較難,建議對大宗存款設夫妻聯名賬戶,防止一方擅自轉移發覺一方有可能轉移財產,儘可能保留對方銀行賬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一方已在轉移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後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財產轉移情況較為複雜,建議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保障合法權益。
二、如何應對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
1、面對瞞天過海,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資訊的。應注意查詢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採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
2、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的。一般來說,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戶的事實。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物件。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物件,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雖然物權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決交易行為無效,從而從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3、金蟬脫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的。第一、所謂產權人有無洩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並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人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穫。
4、以逸待勞,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的。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因此離婚隱匿轉移財產也是有風險的,一旦被查出,那麼轉移財產的這方還能認定是過錯方,如果另一方重新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話,過錯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因此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情況還是優先協商來處理,是在協商不成的話再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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