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能分割財產嗎?
婚姻存續期間能分割財產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
解讀:
婚內財產分割的權利規定,無疑對於充分保障婚內財產權利有著重大意義。給無法離婚、不便離婚、不想離婚的當事人快速尋求夫妻共同財產權利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徑。“婚姻法解釋(三)”將婚內財產分割的訴請從“不予受理”變更為“不予支援”,簡單兩個字的變更使得婚內財產分割的權利保障更為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對於不請求離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案件亦應受理。至於人民法院受理後能否支援該訴訟請求,則明確列舉了兩種支援情形,支援條件的設定也比“原徵求意見稿”中多了一種。
問題在於,人民法院支援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除了兩類列舉的有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情形外還附加一個“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何為“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法院在審理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如何體現保障債權人利益,是直接駁回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還是支援在債權人的債權範圍外進行財產分割?顯然這將由法院的自由裁量確定。問題還在於,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合法、合理又該如何審查,是追加第三人呢,還是另案審理?如若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於清償到期債務,而夫妻一方又急需費用支付重大疾病的,是救人還是還錢呢?
附:《婚姻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可見,一般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是不可請求分割財產,除非是發生特殊情況。作為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應本著相敬如賓、互相尊重的原則,因此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更應遵循雙方的意見,不可以故意隱瞞、擅自處置。但是如果由一方有嚴重危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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