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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都給另一方叫什麼?

離婚財產都給另一方叫什麼?

一、離婚財產都給另一方叫什麼?

離婚財產都給另一方叫淨身出戶,自願的情形下是可以將所有財產給一方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惡意串通,為了躲避夫妻共同債務,自導自演的“淨身出戶”。這實際上是毫無作用的,因為無論是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置,債權人也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雙方主張權利。

如果夫妻雙方為了躲避其中一人的債務,而將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另一方所有,那麼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雙方離婚協議之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將應屬於債務人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之中析出,用於承擔債務人應當承擔的個人債務

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自導自演的“淨身出戶”,是企圖通過人民法院判決、調解等的方式躲避債務,可以同時要求人民法院追究雙方當事人妨礙民事訴訟的行政違法責任。

二、 司法解釋

1、夫妻因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形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A、雙方約定由一方清償的債務,但為了躲避債務的除外。

B、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任何扶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

C、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籌資從事個人經營事務,其收入確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D、其它應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情形。

2、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依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7條;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25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12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58條。

離婚財產的分割一般情況下需要經過男女雙方的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離婚時,如果一方願意放棄所有財產,而將財產都給另一方,在法律上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財產分割應當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如果是為了逃避債務或者違法分隔財產的情況下,則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