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離婚可以申請分割財產不
一、沒有離婚可以申請分割財產不
可以。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況下不離婚是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但有上述兩種情形之一時,即使不離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自然增值
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後,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如果登記於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後,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
很多時候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通常都是在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但在婚內如果有重大利益,同時又不會損害到債權人利益的,那麼也是允許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至於要如何分割,允許夫妻先協商,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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