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協議分割有哪些要求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的婚姻觀念不斷地改變,近些年無法和平相處選擇離婚得家庭越來越多。而隨著人們自我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在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分割成為了最大的問題之一。為此,我國不斷修改完善婚姻法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那麼,離婚財產協議分割是怎麼要求的呢?
一、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如何履行
1、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後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即使另一方的權益受到損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還必須依法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生效後,才能按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都會依法確認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
2、按照規定,辦理離婚登記前達成的協議並無法定的效力,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在於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雙方確認之時,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對於協議書的理解應當是以登記時雙方確認的離婚協議書為準。即使在此之前有雙方簽名的離婚協議書,也必須是以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次確認為有效,否則無效。這樣理解自然就不難判斷雙方爭議的4萬元補償款是否實際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簽署協議時要明確債務的責任方、共同財產的具體分配方式以及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最好找一位可信的人做中證人。小編認為,離婚本事無奈之舉儘量協商和平解決,不要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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