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離婚財產分割無效的情形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第一,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第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 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於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雙方離婚的時候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協議的方式來進行分割財產,而如果選擇訴訟的方式分割財產的時候,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再進行判決的時候,還是會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的原則來進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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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一、離婚後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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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司名義按揭貸款購房在離婚時候法人起什麼作用?可以決定誰來使用這套房子;如果是以公司名義貸款的,則由公司負責還款;如果是以個人名義貸款的,則由個人還款。但一般會要求法人簽署擔保書,如果法人個人簽署了擔保書的,則法人個人仍需承擔還款責任。二、公司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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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離婚會少分財產嗎?不會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