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夫妻共同財產轉移了怎麼處理?
一、離婚前夫妻共同財產轉移了怎麼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離婚時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申請少分或者不分給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離婚後發現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二、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解決方式
1、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措施: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不分或少分。
(3)離婚後,發現一方離婚前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具體來說: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某些重要的財產如房屋、汽車、存款、公司股權、有價證券等,雖然有公示系統可以查詢,但財產所有權一般是落在夫妻中的一人名下,隱藏財產對該方來說有方便條件。
除此外,某些動產或特殊的財產,由於不可能對外公示,一方有絕對控制權,只要一方隱瞞不說,另一方連查詢都十分困難。如一方獲得的古董或在自己公司獲得的公司股票期權等。
現在人民的婚姻觀念也是越來越開明瞭,夫妻雙方感情破例了的話,無法再繼續維持下去了,很多人會選擇通過離婚的方式來結束這段感情。隨之而來的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夫妻中任何一方在離婚前擅自轉移二人的共同財產,一旦發現還是會再次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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