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離婚時怎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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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在結婚之前就會按揭購買一套房屋,而在婚後可能是由夫妻共同還貸,當然也有可能是由購買的一方自己還貸。那對於婚前按揭房,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該怎麼進行分割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婚前按揭房離婚時怎樣分
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因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及辦理銀行按揭後,房屋所有權實際上已經由開發商轉移給了買房者,買房者與銀行是債權債務關係。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還貸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裡面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可以進行分割。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其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予以分割。
二、婚前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進行處理。有以下九種情況,夫妻都享有房產承租權。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裡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裡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2、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處理原則是什麼?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筆者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哪方。
3、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麼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於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繼續承租方應向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呢?對此,目前的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據此,筆者認為,可參照拆遷法規,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以獲得安置費用的一半價款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4、有“部分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5、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前按揭房,要是婚後是一方有個人財產還貸的話,則就認定為一方財產。但如果是共同還貸,那麼這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後,房產升值的部分,實踐中也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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