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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網路詐騙定義是怎樣的?

網路詐騙是一種新型的詐騙手段,隨著網路的發展,這種詐騙手段也在不斷變化偵破其難度也在增加。對於網路詐騙,可能人們只是侷限於普通的認知階段。其實為了更好的實施詐騙,犯罪分子的技術也在不斷增強。那麼對於網路詐騙定義到底是怎樣的呢。

2021年網路詐騙定義是怎樣的?

所謂網路詐騙定義

網路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採用虛擬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現實社會的種種複雜關係都能在網路得到體現,就網路詐騙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體而言,自然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網路詐騙犯罪行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會關係。

但是應當看到網際網路是靠電腦的連線關係而形成的一個虛擬空間,它實際並不存在。就網際網路來說,這種聯接關係是靠兩個支柱來維繫的,一個是技術上的TCP/IP。

另一個是使用者方面資源共享原則。正是這兩個支柱,才使得國界,洲界全都煙消雲散,才使得虛擬空間得以形成。

這裡的網路詐騙犯罪侵犯的是複雜的客體,網路詐騙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應是網路上資訊交流於共享得以正常進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應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指出,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的騙情騙色不屬於本罪。

手機網路詐騙的特點

手機網路詐騙和一般的型別的詐騙犯罪取得財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詐騙犯罪。犯罪行為人與受害的自然人之間是面對面的進行溝通,既“人——人”模式,這種情況下,犯罪行為人的詐騙技巧要相當高明,因為現代社會的高度文明,人們已經具備了一定的防騙意識。但是在手機網路詐騙中,犯罪行為人與受害的自然人之間的溝通是“機——機”模式,雙方都是通過手機來進行溝通的,在這就使得手機網路詐騙有了一些新的特徵:

1、範圍非常廣

詐騙者流動作案,有些詐騙的涉案範圍覆蓋全國,甚至是跨國性的。

2、作案者身份隱蔽

在手機網路詐騙中,我國還未實行“實名制”,所以不法分子就利用假身份銀行卡號和手機號碼,以致發簡訊者的身份也很難被查出來。

3、沒有明顯的犯罪現場,犯罪記錄很難被發現

手機簡訊詐騙則由於地域跨度大,加上犯罪人一般使用的是無記名卡或異地卡,他們利用手機,或通過電腦下載驅動程式操作,對某一個電話號碼頻道或者某一個地區飽和性的發詐騙簡訊,然後又利用最先進的銀行轉賬系統,當受害群眾把錢匯入銀行後,他們馬上就會在全國不特定的異地把錢取走,所以也很難發現。

4、成本很低

手機簡訊詐騙一般只需要申請一個手機入網絡卡就可以了。主要的犯罪工具手機簡訊“群發器”成本不過幾十元,市面上“流通價格”也就200元至300元。

5、犯罪工具簡單

一塊巴掌大的群發器、一臺電腦、幾部手機,成為犯罪分子的生財工具。詐騙分子利用了電腦上的簡訊群發系統軟體,用手機與電腦連線,上網後就可選定號段向某個地方的手機使用者傳送簡訊。一臺電腦最多可連線8部手機,一天可發幾十萬次。

6、社會危害性極強,極其廣泛,增長迅速

犯罪客體

就手機網路詐騙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體而言,自然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手機網路詐騙犯罪行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會關係。但是由於手機網路是以手機和手機服務商再和手機之間形成的手機虛擬網路,這樣的虛擬網路一般由服務商提供。其本身並不存在,這樣情況下,手機網路詐騙犯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的客體,手機網路詐騙犯罪所侵犯的間接客體應是手機網路本身正常執行和手機網路提供商的利益,侵犯手機網路本身正常執行。2204年5月,泉州市大田縣公安局刑警接到該縣聯通公司的電話稱:公司的無線資源被大量的群發簡訊非法佔用,造成嚴重的通訊阻塞,可能是有人在利用群發簡訊息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大田縣公安局經偵查,抓獲了來自安溪縣的犯罪嫌疑人王文才、王春祥。侵犯手機網路提供商的利益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手機網路詐騙的同時,由於詐騙本身的原因,往往利用一些手機不記名發售的手機卡號,以及先消費後計時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機話費。手機網路詐騙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當然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指出,利用手機網路進行的騙情騙色不屬於本罪。 但是通過騙情騙色的目的為了侵佔公私財物,應屬本罪。

我們可以知道網路詐騙是利用網際網路的埠實施詐騙行為的。網路詐騙的手段層出不窮,人們對於其防範也絲毫未鬆懈。而網路詐騙罪的定義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私有物的非法佔有,而網際網路情色詐騙則不屬於此類。

標籤: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