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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管轄與傳統偵查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後,公安機關應立即展開立案偵查,儘快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異地作案、流動作案、屢次作案、包括利用網路作案的行為,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時要首先明確管轄權,然後才能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偵破案件,那麼,網路犯罪管轄與傳統偵查的區別是什麼呢?

網路犯罪管轄與傳統偵查的區別是什麼?

一、網路犯罪案件的管轄

確認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時應以網路行為的最終目的地、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網路犯罪行為結果地作為合理依據。

1、網路行為的目的地。

網路行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為的目的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聯結點。如果行為人使網路上的特定人得到資訊資料,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傳送資訊、資料,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這種直接故意的關聯,可以推定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構成被指向地公安機關管轄的基礎。

2、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

網路犯罪行為須通過一定的計算機裝置進行,應當以行為人為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為的裝置為線索,認定犯罪行為地。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計算機終端、伺服器等裝置是相對固定的,因此,行為人實施網路犯罪的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

3、網路犯罪行為結果地。

由於網路傳輸的全球性,對於任何上網的行為,受其危害影響的地點都會數不勝數,若以此作為管轄權的基礎,必然會造成管轄法院的泛濫。但網上侵犯商業祕密、間諜犯罪、網路入侵、散佈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放置後門程式、偷窺、複製、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資訊等犯罪有一個共性,就是必須侵入他人的計算機資訊網路才能作案。因此,將所侵入的系統區域網、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作為犯罪結果地,其所在地公安機關擁有管轄權當無異議。

二、刑事案件偵查的管轄權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綜上所述,關於網路犯罪管轄與傳統偵查的區別主要在與兩個方面,一方面,確定網路犯罪管轄的依據主要是網路犯罪行為的目的地、實施地和結果地,確定傳統偵查管轄的依據主要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結果地,另一方面,網路犯罪管轄一般為目的地或結果地,而傳統偵查管轄為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標籤:管轄 犯罪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