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年對汙染環境罪處罰如何規定的
一、對汙染環境罪處罰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汙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汙染環境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汙染環境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均有過失的因素,客觀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嚴重後果。兩罪的區別則主要在:
1.客體要件不同
汙染環境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管理活動,主要是由於嚴重汙染環境,不僅使本單位還包括社會中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不同
汙染環境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
汙染環境罪的主體,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體條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則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僅限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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