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
一、汙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
汙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具體可以表述為: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可能導致嚴重汙染環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嚴重汙染環境的危害結果發生。行為人在實施汙染環境行為(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時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但是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嚴重汙染環境)所持的心理狀態是過失。
二、汙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汙染環境罪立案標準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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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汙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被告人犯汙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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