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在行政處罰中包含哪些種類?
一、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在行政處罰中包含哪些種類?
1、警告:這是所有行政處罰裡面最輕的的處罰,主要是對違法行為人做出譴責和告誡,讓他們知道自己行為帶來的嚴重性,並且希望他們能夠及時改正自己的錯誤。
2、罰款:罰款也是我們常見的處罰型別,這裡的罰款是對違法行為人強制性收取的金錢,通過這種罰款的方式,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屬於違法行為了。
3、責令停產停業:這個處罰針對的大多數是商家,有些商家在經營的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合法經營,出售質量不好、仿造的產品,並且沒有辦理好國家規定所需要的一些資格證、授權書、營業執照等,這時將被責令暫時停止營業,或者長期性停止營業。
4、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指違法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將不被允許繼續經營或者繼續從事某種活動,這時行政機關會直接吊銷其許可證、執照等,說明違法行為人在往後已經沒有從事該活動的權利了。
5、行政拘留:這裡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採取限制的方式,在短時間內不允許違法行為人自由活動,是一種強制性的懲罰措施,也是所有行政處罰中非常嚴厲的。
6、其他行政處罰型別。
二、違法排放汙染物會受到什麼懲罰?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汙染設施的執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是針對於個人或單位違反了行政條款所需要實施的行為,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不同的情形來進行判定,輕者給予警告,如果嚴重者是會高達行政拘留的,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那麼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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