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噪音汙染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一、《侵權責任法》噪音汙染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目前已經被廢除,按照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對於造成了噪音汙染的當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噪音汙染一般指噪聲汙染。噪聲是指發聲體做無規則振動時發出的聲音。聲音由物體的振動產生,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質(如固體、液體、氣體)中進行傳播。通常所說的噪聲汙染是指人為造成的。
二、噪音汙染的主要來源是什麼?
(1)交通噪聲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地鐵、火車、飛機等的噪聲。由於機動車輛數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聲成為城市的主要噪聲源。
(2)工業噪聲工廠的各種裝置產生的噪聲。工業噪聲的聲級一般較高,對工人及周圍居民帶來較大的影響。
(3)建築噪聲主要來源於建築機械發出的噪聲。建築噪聲的特點是強度較大,且多發生在人口密集地區,因此嚴重影響居民的休息與生活。
(4)社會噪聲包括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家用電器、音響裝置發出的噪聲。這些裝置的噪聲級雖然不高,但由於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聯絡密切,使人們在休息時得不到安靜,尤為讓人煩惱,極易引起鄰里糾紛。
三、構成侵權行為的情況有哪些?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噪音汙染是我國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的一種情況,將會對公民的日常生活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因此造成了噪音汙染的當事人將作為主要的侵權行為人被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並對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相關部門的處罰需要嚴格的遵守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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