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和環境損害的區別是什麼?
一、環境侵權和環境損害的區別是什麼?
環境侵權是因行為人汙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權、人格權以及環境權受到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侵權行為。
環境損害包括對環境的損害和對人的損害。對人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而對環境的損害包括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等對公共環境利益的損害。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既遂處罰標準
環境監管失職罪既遂的處罰標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罪侵犯的是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和國家對保護環境防治汙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體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環境行政處分與環境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係不同。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受處罰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係;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並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被處分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基於行政組織關係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第三,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式法;行政處分則依據行政組織法。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勞動教養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
第五,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產生爭議後的救濟手段也不一致。對行政處罰不服,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損害和環境侵權屬於兩種不同的概念,通過不同的方面進行區分,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別包括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係不同,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形式不同還有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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