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應向何部門提出?
一、環境行政複議應向何部門提出?
環境行政複議應向政府、或者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認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機關的職責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四條 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環境行政複議機關。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三)審查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複議決定;
(四)按照職責許可權,督促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五)處理或者轉送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查申請;
(六)辦理《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七)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應訴事項;
(八)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
(九)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報告;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就職的職員,在依法履行自己職權的過程之中,可能會實施一些侵害公民、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公民、單位在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之後,可以及時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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