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是誰?
一、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是誰?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是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認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
二、環境行政複議提出情形有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登出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汙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環境處罰行政複議申請一定會被受理嗎?
環境處罰行政複議申請不一定會被受理,以下的情形就可能並不會被受理: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的;
(二)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三)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前已經向其他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果發現了環境汙染的情形,那麼在確定實施汙染行為者的身份之後,需要依法作出適當的處罰決定,然後需要下發處罰決定書。收到處罰決定書的單位、公民若是對處罰不服,可以提出複議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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