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的司法解釋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汙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汙染環境罪是環境汙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汙染環境”。
1.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構成“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將“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作為認定“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2.排放重金屬汙染物超標構成“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永續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3.隱蔽排汙構成“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4.多次汙染環境構成“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5.篡改、偽造自動監測資料排汙構成“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6.減少支出、違法所得構成“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7.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構成“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二)其他環境汙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除汙染環境罪外,環境汙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罪名。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等定罪量刑標準作了明確。
(三)環境汙染犯罪懲治的寬嚴相濟
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在依法設定環境汙染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同時,還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專門設定了從重處罰情節和從寬處罰情節,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對於環境汙染犯罪的懲罰、威懾、教育功能,有效減少和預防此類犯罪的發生,發揮刑法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
(四)環境汙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此種情形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同犯罪,故未再限制為“以汙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五)環境汙染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環境汙染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如違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汙染物,可能同時觸犯汙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為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汙染相關犯罪的懲治力度,明確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原則”,即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汙染物,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擇一重罪處斷。
(六)環境汙染關聯犯罪的法律適用
除環境汙染犯罪外,還對環境影響評價領域可能涉及的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破壞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可能涉及的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等關聯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
(七)單位實施環境汙染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單位實施環境汙染相關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從嚴懲治。對於單位實施環境汙染相關犯罪的,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
(八)環境汙染犯罪相關術語的界定
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專業性較強,涉及專門術語多。為統一相關案件的辦理,對相關術語作了明確界定。
(九)監測資料的證據資格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資料,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十)環境汙染專門性問題的認定
鑑定難是困擾環境汙染刑事案件辦理的突出難題。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汙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綜上所述,汙染環境罪的司法解釋內容,是對於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汙染犯罪出臺的專門司法解釋工作,充分體現了最高司法機關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對於進一步提升依法懲治環境汙染犯罪的成效,加大環境司法保護力度,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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