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的4個特點分別是什麼
一、環境汙染的4個特點分別是什麼
1、環境汙染損害具有複雜性。
首先,由於環境汙染的汙染源來自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諸多的汙染源產生的汙染物質種類繁多,性質各異,並且這些汙染物常常是經過轉化、代謝,富集等各種反應後,才導致汙染損害。其次,與一般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損害不同,汙染環境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過程非常複雜。
2、環境汙染損害具潛 伏性。
環境損害一般具有很長的潛 伏期,這是因為環境本身具有消化人類廢棄物的機制,但環境的這種自淨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種汙染物的排放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汙染物就會慢慢地蓄積起來,最終導致損害的發生。
3、環境汙染損害具有持續性。
環境損害常常透過廣大的空間和長久的時間,經過多種因素的複合積累後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損害是持續不斷的,不因侵權的行為停止而停止。同時,由於受科學技術水平的制約,對一些汙染損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環境汙染損害並不因為汙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續性。因此,我們的環境保護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
4、環境汙染損害具有廣泛性。
環境汙染損害的廣泛性表現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廣泛性,比如海洋汙染往往涉及周邊的數個國家;二是受害物件的廣泛性,環境汙染的受害物件包括全人類及其生存的環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廣泛性,環境汙染往往同時侵害人們的生命健康權、休息權、財產權等等。
二、汙染環境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汙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汙染擴散以及消除汙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汙染侵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須存在汙染行為和汙染的損害後果,以及行為和後果之間一定的因果關係即可構成。環境汙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
-
構成汙染環境罪從犯判多久
一、構成汙染環境罪從犯判多久?汙染環境罪從犯的判刑標準要根據從犯在案件中的作用確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
汙染環境罪主觀辯護的技巧是什麼?
一、汙染環境罪主觀辯護技巧是什麼?對於汙染環境罪的主觀要件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或是二者均可,目前仍有爭議,但司法實踐當中較為接受的是過失說。過失說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時,對於行為所持的心態是故意,但對環境汙染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是過失;...
-
水汙染責任糾紛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一、水汙染責任糾紛侵權責任主體是誰?水汙染責任糾紛侵權責任主體是造成環境被汙染的企業或者是個人,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汙染責任是指因工業活動或者其他人為原...
-
汙染環境罪,汙水排放怎麼處罰?
1、汙水排放怎麼處罰?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汙水排放處罰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