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有哪些?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下列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
(一)環境質量監測;
(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
(三)突發環境汙染事件應急監測;
(四)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資料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
第三條環境監測工作是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法定職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資料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的要求,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體系,為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及時跟蹤汙染源變化情況,準確預警各類環境突發事件等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第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建直屬環境監測機構,並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機構建設標準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三)建立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稽核和檢查制度;
(四)組織編制環境監測報告,釋出環境監測資訊;
(五)依法組建環境監測網路,建立網路管理制度,組織網路執行管理;
(六)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科學技術研究、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適時組建直屬跨界環境監測機構。
第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具體承擔下列主要環境監測技術支援工作:
(一)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汙染事件應急監測;
(二)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和執行,收集、管理環境監測資料,開展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監測報告;
(三)負責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
(四)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方法研究以及國際合作和交流;
(五)承擔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他環境監測技術支援工作。
第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依法制定統一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未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並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汙染事故、環境質量狀況等環境監測資訊。
有關部門間環境監測結果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後統一發布。
環境監測資訊未經依法釋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佈或者透露。
屬於保密範圍的環境監測資料、資料、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依據本辦法取得的環境監測資料,應當作為環境統計、排汙申報核定、排汙費徵收、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等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九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環境監測的代表性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環境監測網,並分別委託所屬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執行。
第十條環境監測網由各環境監測要素的點位(斷面)組成。
環境監測點位(斷面)的設定、變更、執行,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各大水系或者區域的點位(斷面),屬於國家級環境監測網。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其所屬的環境保護部門級別,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四級。
上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環境監測業務相適應的能力和條件,並按照經批准的環境保護規劃規定的要求和時限,逐步達到國家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標準。
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組織的環境監測崗位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稽核和檢查。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環境監測,並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對環境監測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並對監測資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環境監測資料庫,對環境監測資料實行資訊化管理,加強環境監測資料收集、整理、分析、儲存,並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定期將監測資料逐級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環境監測資料資訊共享制度。
第十五條環境監測工作,應當使用統一標誌。
環境監測人員佩戴環境監測標誌,環境監測站點設立環境監測標誌,環境監測車輛印製環境監測標誌,環境監測報告附具環境監測標誌。
環境監測統一標誌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盜竊環境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將環境監測網建設投資、執行經費等環境監測工作所需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
(二)拒報或者兩次以上不按照規定的時限報送環境監測資料的;
(三)偽造、篡改環境監測資料的;
(四)擅自對外公佈環境監測資訊的。
第十九條排汙者拒絕、阻撓環境監測工作人員進行環境監測活動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損毀、盜竊環境監測設施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排汙者必須按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和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開展排汙狀況自我監測。
排汙者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並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檢查符合國家規定的能力要求和技術條件的,其監測資料作為核定汙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排汙者,應當委託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或者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託的環境監測機構所從事的監測活動,所需經費由委託方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是指非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機構,可以自願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證明其具備相適應的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經認定合格者,即為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
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輻射環境監測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
環境汙染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環境汙染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受汙染行為與己方無關,如果不能證明的,則要承擔賠償責任。環境汙染的舉證責任倒置雖然規定了是汙染企業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環境汙染,但是並非意外著原告自己不用承擔任何舉證責任。【...
-
企業汙染環境罪如何處罰
一、企業汙染環境罪如何處罰1、構成汙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構成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2...
-
環境汙染可以分為哪幾種類型
一、環境汙染可以分為哪幾種類型1、按環境一般素分大氣汙染、水體汙染、土壤汙染、噪(音)聲汙染、農藥汙染、輻射汙染、熱汙染。2、按屬性分顯性汙染,隱性汙染。3、按人類活動分工業環境汙染、城市環境汙染、農業環境汙染。4、按造成環境汙染的性質來源分化學汙...
-
環境汙染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環境汙染訴訟時效是多久?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關於受到環境損害提起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