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一、終止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對於合同終止的具體違約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以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準。但是,計算違約金,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方法:
1、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或者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違約金金額。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外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未約定違約金或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可以依照合同終止造成的損失或者合同標的金額計算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違約金最高不應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合同終止有什麼法律後果
1、合同終止後,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債權人不得主張合同債權,債務人也不再負合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同時,合同關係的終止,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義務關係也歸於消滅。如抵押權、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和主債權一樣也歸於消滅。
2、合同終止後,還應清理一切有關合同關係的手續,如負債字據的返還與登出。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於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務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
3、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通知,是指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將合同終止的有關事宜告訴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助,是指當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後工作。保密,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後對於瞭解到的對方當事人的祕密不向外洩露。
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算條款是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所謂結算條款,就是當事人把某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收支往來核算清楚的約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錢債務的瞭解。同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一樣,合同中結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影響其效力。
我國合同法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當它適用於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徵,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係,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 解除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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