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有哪些表現形式,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一、無效合同有哪些表現形式?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以上五種情況外,在合同中訂立如下免責條款該條款應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但是,在現實生產、生活中,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還不止這幾種,最少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不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和人員簽訂的合同(屬主體不合格);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簽訂合同時簽訂的合同;
③盜用他人名義簽訂的合同;
④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簽訂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⑥以國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經許可,以國家限制流通物為標的的合同;
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
⑧非法轉讓或倒賣的合同;
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的合同。
二、合同無效有哪些法律後果?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九條之規定,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無效的,不影響獨立存在的爭議解決方法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當事人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患通,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或他人。
從我國《合同法》以及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無效合同有哪些表現形式。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對合同的簽訂形式、合同內容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仔細審查,避免發生合同簽訂後又被確認為無效的情況。而要是合同認定無效的話,那麼對當事人來講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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