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毀約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一、合同毀約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合同違約條款需要負法律責任麼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雙方約定的義務將轉化成法律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像遵守法律一樣遵守合同義務,違反合同義務就是違反法律。有的學者認為這種合同義務的履行是合同之債的第一次給付義務,當合同之債不履行時,則發生合同之債的第二次給付義務,實際上就是違約責任的承擔。違約責任,亦叫實際違約責任,是指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這裡的“不履行”既包括全部不履行,亦包括部分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既指主合同義務,也指從合同義務。
實際違約責任始終圍繞著“合同約定義務”展開,可以說“合同約定義務”的是否適當履行則關係著實際違約責任的是否發生。當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產生了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合同之債。合同之債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合同債權,二是合同債務。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是當債務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時,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權利救濟。合同債權作為權利的同時亦是種約定義務。而合同債務一般是包括法定和約定二種,是按照債權人的請求為一定給付的義務。嚴格意義上的合同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有的還包括附隨義務。主給付義務決定合同型別,是合同固有的、必要的,必須被履行。在雙務合同中,主給付義務構成對等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等給付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而從合同義務若構成違約責任,即應缺少從合同義務的不履行合同目的的實現就根本不能,債權人利益也不能獲得最大滿足。
對於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二大法系歷來存在分歧。大陸法系傳統理論主張構成要件為四個方面,即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間的因果關係,違約人有過錯。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只考慮違約行為一個要件。中國目前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中,確定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優點。在民法典中確立無過錯原則,即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了當事人的責任感,也更符合公平原則要求。當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確立合同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完全都是自己選擇的,符合意思表示自願、真實。當違反時,就應該讓違約方承擔責任和給予守約方以救濟來懲罰,以顯示法律的強制性,同時也利於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中的除錯謹慎注意以避免因此帶給自身的不利承擔。
合同違約情節可大可小,如果本身合同的金額就沒有多少錢,那麼不用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雙方先協商進行處理,處理不好的,報警啊或者是由居委會進行調解就可以。起訴還要收起訴費用,還得花費時間和精力,金額小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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