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函怎麼寫,要給員工補償嗎?
一、 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函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乙方):
我們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單位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 年 月 日。
請你於接到本通知後至終止勞動合同前,按照公司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並按工作交接終結單領取經濟補償金。
特此通知。
甲方簽發人(簽名或蓋章):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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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回執
本人(乙方)已收到單位(甲方)於 年 月 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乙方簽收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進行經濟補償,如何補償: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從上述我們知道,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所以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函公司是否下發,下發後處理一定要謹慎當真,擔當起公司對員工的責任。若還有其他更深入的問題,請諮詢本站,讓專家給您更圓滿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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