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與解除方式
生活中的保險合同算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合同,但是大家對其又有多少的瞭解呢?知道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嗎?知道保險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嗎?為了幫助大家正確瞭解保險合同解除方面的知識,小編整理了下文,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保險人的保險合同解除權
由於保險人的特殊地位,各國立法都規定保險人不能隨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投保人有違法行為或重大的、特別規定的違約行為。我國保險法也沿襲了這個規則,通過立法的形式嚴格限制了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此即《保險法》第16條規定"除本法令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由於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法》同時規定在如下情況下,保險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權利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的特別的權利,當然,作為權利,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
《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保險合同解除方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後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保險合同的解除關係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採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很多人認為保險合同一旦簽字就不能解除,很顯然這樣的想法是不對的。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時候,保險合同也是可以進行解除的。同時,保險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不知道小編帶來的文章是否對大家瞭解保險合同有幫助呢?要是您還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您到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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