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認定情形都有哪些
一、無效合同的認定情形都有哪些
民法典合同編未統一列舉合同無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條規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規定”,也就是按照總則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來認定。按照總則第六章的規定,合同無效情形有5種,以下分述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44條)
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導致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行為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沒有例外。
2.通謀虛偽表示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典型表現是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陰陽合同”。股權轉讓雙方出於逃稅等原因考慮,簽訂了價格不同的兩份股權轉讓合同。提交工商局做變更登記的合同屬於“陽合同”,價格較低;雙方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補充協議、抽屜協議),俗稱“陰合同”。此種情形下,因為“陽合同”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因而無效;隱藏的“陰合同”才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因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一種虛偽表示行為是實踐中常見的名實不符的合同,比如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與合同法52條第5項的不同之處在於,民法典上述條文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和管理性兩種,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現實中很多規章、規範性檔案亦存在大量強制性規定,但不能僅依此就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位階不夠”。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學理上簡稱“背俗無效”。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賭債、請託等,法律給予其否定性評價,認定行為無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數人公共利益的,也屬於公共秩序範疇。
現實中一些行為違反了規章所列強制性規定,雖然不能依據違反強制性規定認定行為無效,但若該等強制性規定實則體現了和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比如代持證券發行人股權、代持金融機構股權,法院通常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代持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相比,民法典上述規定不再區分利益受損的主體型別(國家、集體、第三人),而是統一規定為“他人”。
因為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一體受法律保護,只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即應受法律否定,沒有必要再畫蛇添足區分不同型別。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常見的如甲、乙為公司股東,乙、丙惡意串通,偽造股權轉讓合同,由乙偽造甲之簽名,將股權轉讓給丙,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和相對人之間必須具有意思聯絡、共同惡意,方構成惡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損害他人權益的主觀惡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雖然知情但並無主觀惡意的,不構成惡意串通。比如,甲先將房屋賣給乙,簽了合同但尚未過戶,後又將房屋高價賣給丙,並完成過戶;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賣行為,但丙出高價買房主觀上並無不妥,不構成惡意串通。
二、合同無效後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屬於無效合同。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
怎麼樣處理效力待定合同
律師解析: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處理在效力待定合同的情況下:一方面有權人可以行使追認權,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變為確定有效的合同,追認權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另一方面,對合同相對人的利益也不能不予保護,為求得平衡,法律賦予相對人兩項權利,即催告權與撤銷權。所謂“...
-
定金交了不想買了能退嗎?
律師解析:定金是否可以退視情況而定。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
-
地役權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哪些?
律師解析: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在性質上屬於用益物權的範圍,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的生效條件是:1.合同形式要採用書面形式;2.合同內容要完整,包含當事人姓名、位置等資訊;3.合同生效時應該去相關機構進行登記。設立地...
-
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律師解析:合同成立的條件有:1、存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2、當事人達成合意;3、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生效的條件有:1、合同依法成立;2、依法辦理批准、備案等手續;3、滿足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