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說到內部承包合同,不少人可能會想到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的形式也並非建築企業特有。一般是企業與內部員工簽訂合同,從企業內部確認雙方的權責義務,既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也深化了企業改革,那這樣的內部承包合同效力如何,法律上認不認可呢。
內部承包合同,首先並非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與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勞動合同、離婚協議等是不一樣的,只是針對的是企業內部承包這樣的一個行為,簡單地說就是為了明確企業與內部承包者的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者在合同約定區間內自負盈虧。這樣的模式,其實改革開放後部分企業所採用的。
內部承包合同主要的特點在於四個方面,一是分離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使得承包者部分擁有企業財產的管理權而並非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二是企業把經營任務交由內部人員,也就是內部承包人員來完成,而並非企業外部人員。三是企業內部承包人員自負盈虧,承包者以自己的方式進行企業經營業務。四是企業和內部承包者在內部承包合同中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是通過這樣的合同形式來約定的,並非口頭或者其他形式。
然而,我國的法律至今還沒有專門的條款條文認定內部承包關係,更不用說內部承包合同了。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並不明確,但這不能說全部的內部承包合同就都不存在法律效力,只是合同的法律性質不明確,在發生糾紛時就無法準確判斷適用於哪一部具體的法律。現在就內部承包合同的適用法律,有兩種說法。一種認為這是勞動關係,認為這是企業內部因為經營業務需要而進行的生產責任制,簽訂合同只是一種管理手段,企業和內部承包人仍然只是管理者和下屬的角色,二者並非是平等的合同關係,發生糾紛也應該按照勞動法等法律進行解決。而另一種觀點相反,認為即便企業和內部承包人分別屬於管理和被管理的角色,但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並且合同是由雙方協商一致決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發生糾紛應該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決。
就現實來看,內部承包合同的糾紛會傾向於以合同法解決。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內部承包合同的特性,內部承包合同所約定的企業內部承包者是自負盈虧,以自己的方式進行承包業務的經營。而勞動法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了明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者為公司工作進而獲得工資報酬,勞動者與單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簡單地說就是勞動者的工資來源於幫公司工作。而內部承包是自負盈虧,而不是公司作為一個管理者給內部承包人發放工資或者解決資金問題。因而內部承包合同更多的是屬於合同法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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