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預期利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合同法關於預期利益的規定是怎樣的?
1、《合同法》會隨著明年初《民法典》的實行而失效,故此直接看一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關於預期利益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所謂“預期可得利益索賠”,是指因為發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增值的利益不能實現和取得,承包人或發包人向違約方提起的賠償損失主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承包人預期可得利益索賠的情形
1、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44條規定了發包人原因引起合同終止的兩種情況即:
(1)發包人拖欠進度款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在預通知後有權解除合同;
(2)因發包人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經預通知後有權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況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賠已完工程價款、退場費用、已付貨款及退貨費用外,還可索賠合同解除給其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並且一般主要是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
承包人經預通知後有權解除合同。在上述情況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賠已完工程價款、退場費用、已付貨款及退貨費用外,還可索賠合同解除給其造成的損失,包括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
2、承發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未採用示範文字的,在發包人出現"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及"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時,解除合同並要求發包人賠償包括預期可得利益在內的損失。
3、發包人單方面刪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樓單體等單位工程、裝修等分部工程、門窗等分項工程,發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賠償預期可得利益。
若發包方與有資質的單位簽署了承包合同,且在此合同之中約定了合同的期限,那麼一旦發包方確定承包方無法按照交付工程,且是由於發包方的原因,才導致不能違約的情形發生,那麼在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前,發包方可能要對方承擔預期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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